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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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久丰煤矿、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开泰煤矿、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天普煤矿、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福安煤矿、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晴隆县碧痕镇沙家坪煤矿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贵州隆越翔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9425.5、156194元、29055元、39410元、700386.11元、105373.15元及资金占用费(分别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贵州隆越翔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0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7784元,减半收取8892元,保全费4178元),由贵州隆越翔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1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