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神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贵阳新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神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监理费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1元,由被告贵州神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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