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大连银星袜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九处房产: 一、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7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0、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房屋INE-HEIGHT:25pt;'>二、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3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10);三、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8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511); 四、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2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09); 五、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4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06); 六、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6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08); 七、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9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11); 八、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5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07); 九、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海滨街297-10号1层房屋(证号:201708021612),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执行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如确需买卖、转让,需将等值价款交到法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