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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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山农商银行(2017)年个贷字2402017121200012号《个人借款合同》到期,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 二、由被告***、***向原告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1454‰计算),至借款本金130000元归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