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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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99.99元;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1.4%计息,自动扣划的利息1.37元从中扣除);逾期罚息(其中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1.4%加收30%的方式计收罚息,以借款本金59999.9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1.4%加30%的方式计收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自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