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新长丰汽车有限公司 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15,706.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8日起以215,70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84元,减半收取2,392元,由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