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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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60,405.3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9,186.2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医疗款2,71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6元,减半收取计4,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2元,被告***负担1,723元,被告***负担1,723元;鉴定费4,800元(原告***已预交4,000元,人保吉安市分公司预交800元),由被告***负担2,400元,被告***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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