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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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121,300元。其中,在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在物损限额内赔偿衣物损失费300元、电动车修理费1,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交通银行宝山罗店支行,账号XXXXXXXXXXX********);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43,894元、住院伙食费19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8,8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5,0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620元、交通费4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电动车修理费1,000元、鉴定费2,850元,扣除第一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余款61,308元的40%计24,523.20元,再扣除被告垫付的1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523.2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账户);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1,7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