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8,500,000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条中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00元,由被告上海惠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付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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