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新密市链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密市链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44892.3元,并从2020年10月26日起以134489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货款资金损失至货款支付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新密市链镪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52元,由被告郑新天寅(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