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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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169.03元及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计息本金:19169.03元;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54元,减半收取180.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