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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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1,867.35元及利息30,743.37元、违约金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及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