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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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8743.44元(开户名:***;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雷州支行;账号:62244800********)。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42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114.84元),由原告***负担91.8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负担2965.58元。司法鉴定费2850元(***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