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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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河桥振兴采石场 永登县多林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永登县多林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登县河桥振兴采石场支付道路维修费118250.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永登县河桥振兴采石场负担2,450元,永登县多林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