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永登金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登金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3240365.64元(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并自2020年2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74%计算); 二、被告永登金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若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兰州市永登县××镇××街××号××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兰房权证(永登县)字第7××4号、兰房权证(永登县)字第7××5号、兰房权证(永登县)字第7××6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兰房他证(永登县)字第91**、兰房房他证(永登县)字第91**兰房他房他证(永登县)字第91**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74元,由永登金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