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
惠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271.4元及利息(以650271.4元为基数,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463元,由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212元,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51元。二审受理费用3321元,由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89元,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当事人多预交的部分不予退还,抵作对方应负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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