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阳春市丽丰工艺家私厂的投资人***名下位于阳春市的房地产[不动产单元号:×××××],查封价值以8355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计算。

被查封的上述房地产,在查封期间由***负责管理、使用。但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改变现状和出租,不得办理被查封房地产的抵押、转让等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人阳春市惠龙纸箱厂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阳春市惠龙纸箱厂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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