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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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秀美、陈人愉、李文皓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503297.01元(指定开户名:陈秀美;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雷州支行;账号:62244800********);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陈秀美、陈人愉、李文皓已缴纳),由原告陈秀美、陈人愉、李文皓负担33.5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负担441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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