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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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雷州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雷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86178.84元。(开户名:***,开户行:南粤银行雷州支行,账号:62244800********)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01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164.2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雷州支公司负担201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