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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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21317.13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317.1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被告贵州省凯里市金井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连带共同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元,由被告贵州省凯里市世纪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