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54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琦能,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伯渔。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秀丽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琼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