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鲁山县树涛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向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5年4月2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