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复日化纤有限公司 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复日化纤有限公司货款98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诸暨市复日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荣文华 审 判 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昊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