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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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华侨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执行位于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开发区*区土地上【惠东国用(2006)第0*23号】惠东县平山梅庄露天酒吧所占用的建筑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惠东县平山梅庄露天酒吧、惠东县华侨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惠东县平山梅庄露天酒吧、惠东县华侨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525元;惠东县平山梅庄露天酒吧、惠东县华侨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二审法院补交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由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华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及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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