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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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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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38.9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63.25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3564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31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2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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