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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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5034.4元,以上款项合计77034.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1元,由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