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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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镇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7,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始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6125‰计算); 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资产(房屋坐落:3-04那丹伯村三组,房权证号:房权证东字第082062号,设计用途:营业,建筑面积:216.00平方米,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2层,所在层数1-2,产别:私有房产,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人:***,房号:11,幢号03;土地座落:辽源市东丰县那丹伯镇那丹伯村三组,土地证号:东国用【2010】第042160077号,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租赁,使用权面积:335.00平方米,终止日期:2020年1月20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