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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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万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幸福蓝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3元,由原告负担4983元,两被告负担16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3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