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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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大名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2619.69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31993.38元;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516.5元; 四、***赔偿***287820.93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0元,由***负担4877元,由***负担1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