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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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单学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150.27元、停车费110元,以上共计260.27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公司赔偿原告单学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992.23元、误工费3311.64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00元、装卸搬运施救费150元,以上共计6973.87元; 三、驳回原告单学锋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侯广飞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跃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