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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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第三人兴城市乾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79881.53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清偿之日); 三、原审第三人兴城市乾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鉴定费2.9万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13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12420元,由原审第三人兴城市乾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9721元,由原审原告***承担2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