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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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 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最高0193805《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00117193951号《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1日,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11,782.67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00117193951号《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45万元/万股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权实现止所产生的送股、转增股、配股、现金分红等); 五、驳回原告玉山三清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2元,减半收取计23,441元,由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