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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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大荆小微专营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期内利息2030.72元、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11月11日为1203.05元,自2020年11月12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6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止2020年11月11日为72.8元,自2020年11月12日起以2030.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6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