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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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3354.81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405479.2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以122385.7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起,以499100.7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30日起,以62144.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3日起,以385363.3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6日起,以495306.4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以476698.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5日起,以516876.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32元,原告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奕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78元(均是受理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4154元(受理费19154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