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5658.6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460263.46元为本金,在2019年8月20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从2014年1月21日起算;2、以1372697.59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4日起算;3、以686348.8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26日起算;4、以457565.86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26日起算;5、以228782.93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4日起算。上述第2至5项利息的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1至5项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93591.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591.48元(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63908.03元,由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683.45元。本案一审反诉受理费23505元(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造价鉴定费84875元(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55016.87元,由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858.13元。本案工程质量鉴定费150200元、修复方案鉴定费30000元,合计180200元(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90100元,由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1312.84元(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金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100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312.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