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古田县大桥镇横洋村***食用菌初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州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3800元; 二、驳回福州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古田县大桥镇横洋村***食用菌初加工厂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福州力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由古田县大桥镇横洋村***食用菌初加工厂负担1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古田县大桥镇横洋村***食用菌初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