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
凌海市天成信息物流中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辽G×××××/辽G×××××号挂车所投司机座位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沧州渤海新区鸿达化工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项

3

汇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旗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诉讼费限判决生效之日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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