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22执805号 王善平、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善平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32859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领取,故本院通过平台短信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水泥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共计354903元,案件受理费3114元、保全费2160元、执行费5224元被执行人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已缴纳。 综上所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2执8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