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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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合作款5528377.12元及至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5831873.19元,合计11360250.31元;同时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欠款额5434434.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计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746元,由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217元,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52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023元,由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549元,威海同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2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