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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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宏润瑞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被告新疆宏润瑞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宏润瑞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1149元; 三、被告新疆宏润瑞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未退还租赁物损失费12718元, 四、被告新疆宏润瑞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市永筑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222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元,由被告新疆宏润瑞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