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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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53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890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46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516元,减半收取为2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