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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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09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0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被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款为人民币152885.56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09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102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10元,由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