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28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0年年8月20日前的利息为4377.11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以3728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856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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