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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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绛三林翠峰织布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378388.89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二、如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新市监抵登字2016第11号)机器设备(双浆槽浆纱机1台、喷气织机47台)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三、对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上述第二项的机器设备不能足额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原告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侯马市浍滨街西侧温泉花园恰泰苑4幢房产、侯马市浍滨街西侧温泉花园怡泰苑4幢房产、侯马市浍滨街西侧温泉花园怡和园5幢房产、***所有的位于新绛县东北区文庙路二轻小区1幢房屋、被告新绛纺织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绛县古交乡桥西国有划拨土地一块、新绛三林翠峰织布厂抵押的地上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出债权数额部分归各所有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四、对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上述第二项的机器设备不能足额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44元减半收取计281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鸿远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