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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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江磁线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7766.8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12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受理费121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