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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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9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按月利率10.02‰计算,之后逾期利息按加罚比例50%计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归还部分利息1828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