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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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沁水县嘉峰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34659.74元,装修费用1387.32元,共计36047.06元;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34551.73元,装修费用963元,共计35514.73元;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29143.02元。 二、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34659.74元,装修费用1387.32元,共计36047.06元;连带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34551.73元,装修费用963元,共计35514.73元;连带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29143.0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161745.44元,装修费用6474.16元,共计168219.6元;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161241.43元,装修费用4494元,共计165735.43元;支付第三人***房屋重建费用136000.76元。 四、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3元(实交18782元,其中原告交纳10357元,第三人***交纳3227元,第三人***交纳3105元,第三人***交纳2093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7400元,第三人***负担800元,第三人***负担653元;退还原告8557元,第三人***2427元,第三人***2452元,第三人***2093元。鉴定费57000元,由原告负担8550元,被告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8550元,被告***负担39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