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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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恒美铭源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6执恢6号 陕西恒美铭源化工有限公司、贺胜涛: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美铭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1026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胜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第三期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美铭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5054元及利息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核实,被执行人贺胜涛除以上款项未付外,第二期给付义务尚欠15500元,共计112554元。双方同意给付110000元,其余部分予以放弃。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了110000元。(2018)陕1026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6执恢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月1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