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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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771.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3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9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