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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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 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分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乡市卫滨区红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92元和违约金220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